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19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8********,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合肥**物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街道**号,现住址本市瑶海区**小区**期**栋**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本市临泉路鸿运楼酒店附近华林路至临泉路,从临泉路由西向东掉头,沿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见有交警路查酒驾,弃车向反方向逃跑,交警追赶将其抓获,将被告人季某某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样乙醇含量1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行车路线截图、天网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大双证词;
3.被告人季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琼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6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