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中共党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9时24分许,被告人季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丽驰”牌电动四轮车从无为市**镇**村向**自然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路6km路段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的无号牌“丽驰”牌电动四轮车车辆类型为机动车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类型中的增程式电动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村委会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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