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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圣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号,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的哈弗牌普通客车,沿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纺织大街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55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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