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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1时30分,被告人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郓城县**镇**村东处时,与停在道路北侧的王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季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0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涛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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