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路段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苏JF****的小客车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7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季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0.9mg/100ml,属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冬年
附:
1.被告人季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5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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