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8日21时50分,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苏M1****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进西湾路东212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曾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惠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0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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