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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启东**超市员工,住江苏省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季某某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F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和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龙镇供水管理服务站前路段时,与沿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路段右转弯由陈某某驾驶的苏F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季某某跌地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电话报警。启东市公安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涉嫌醉酒驾驶的季某某带至启东市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苏FS****号小型轿车车损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事损害已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苏F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 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顾某甲、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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