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季某某曾因开设赌场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21时40分左右,驾驶苏FJ****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海花桥南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2.4mg/100mL血液,已达醉酒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晓丽
2020年1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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