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园**苑**幢**室,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街道**路**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9日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5分左右,被告人季某某驾驶苏K6****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201县道杨寿镇新龙村前庄组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苏KV****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均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7mg/100ml。
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扬州五台山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等书证;
2.证人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7.抽取血样现场视听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81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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