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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庄**洲**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市**号)。被告人季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2年6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14时21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8的小型轿车从江阴市利港街道江湾花苑小区内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进入兴港路,后沿兴港路由南向北行驶100米左右后掉头,然后沿兴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峰装饰店门口右转弯驶上人行道板后停车。因在高峰装饰店内与他人发生纠纷,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在高峰装饰店南侧的理发店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季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5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庄**洲**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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