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81********,朝鲜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委**组,现住址古冶区**楼**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5H***小型轿车行驶至古冶区古赵路天主教堂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坤
检察官助理:宋丽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单行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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