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街道**街**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郯城县人民路银都超市东边菜市场路口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季某某的刑事责任。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8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儒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