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01分,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街五渡口路段时,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2019年9月28日21时16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37.59mg/100ml。经鉴定,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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