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季某某,曾用名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太和县人,现住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徽省太和县赵集乡前季营村出发,行驶至关集镇高陈庄,向东行驶至王高台后沿育才路行驶至关集小学,又驾车原路返回高陈庄至陈湾十字路口后行驶至关集庞桥下方谷河。当日20时许,季某某驾车沿Y045乡道驾车返回**家中,行驶至关集镇王寨村委会孙汪庄南北水泥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某某受伤住院。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右侧后视镜上碎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资料、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淼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材料4张,车辆右侧后视镜碎片1袋;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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