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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朐县**路**路交叉路口附近时遇有交警查车,在逃离过程中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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