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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季某某,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工作,出生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小区**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5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凌晨与他人饮酒后,于7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1****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金碧池浴室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所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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