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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4********,汉族,个体开酒吧,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镇**路,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5时55分左右,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3****号小型轿车,从盐城市区戴庄路出发,沿海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路口西侧路段时,撞上护栏,后被交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季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6.3毫克。

被告人季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故,且对被损坏的护栏进行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护栏赔偿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兵

检察官助理:刘晓睿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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