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2年10月 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区**号。 2012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石家庄东街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左转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致冀F*****小型轿车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季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2.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季某某供述,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陈述,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芳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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