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9时47分,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蒙E*****起亚牌小型轿车在那吉镇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吉顺热力公司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季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46.99毫克乙醇,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及大架号拓印;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有曾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页证据3页;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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