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在青田县的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2013年10月份,被害人单某某到**公司购房,被告人季某某将他人让其帮忙转让的由**公司开发的****预订房屋转卖给被害人单某某,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被告人季某某因赌博亏空、欲骗钱翻本,遂将由其实际使用的其母亲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卡号冒充百川公司账户提供给被害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前后六次,均以百川公司催缴购房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单某某将购房款共计573869元汇至上述银行卡中,后被告人季某某将该573869元取走并挥霍。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季某某被乐清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侦查报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账单、收款收据、借款协议、证明、更名申请、购房款明细、欠条、**公司销售案场制度、财物制度、**公司通讯录、购买合同样本、购房流程材料、合同签订相关材料、销售人员工作内容材料、入职离职材料、房屋买卖情况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卫星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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