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5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季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合肥市瑶海区春暖花开小区东门,与保安王某某因扫码出入发生冲突,王某某报警。花冲派出所民警王某甲、辅警沈某某、胡某某接警后至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辅警拳打脚踢,致王某甲右眼部被打红肿、沈某某头颈部被打红肿、胡某某右眼部被打红肿、右手手背处红肿。后被公安民警及现场人员控制并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警官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照片;6.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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