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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县**镇**村**组**号。200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5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7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18日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3年6月10日因殴打他人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5年4月10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5年6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4月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4月2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10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1月17日至12月15日对被告人季某某作精神疾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季某某来到本市松门镇迎宾西路186号夏某某的棋牌室,无故抓走棋牌室内几只麻将,夏某某、储某某想拿回麻将时遭到季某某殴打。

2.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松门镇迎宾西路188号汤某某的棋牌室,无故随意殴打汤某某,后被尚某某拉开。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季某某又来到棋牌室,无故随意殴打尚某某。

3.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松门镇迎宾西路157号棋牌室,无故随意殴打杜某某(2008年**月**日出生)。

4.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松门镇迎宾东路31号郭某某的棋牌室,无故随意殴打陈某甲。7月18日上午,被告人又来到棋牌室,无故随意殴打郭某某;后又无故随意殴打李某某;吴某甲为阻止季某某闹事与旁人一起用绳子绑住季某某的手,季某某咬伤吴某甲的手。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右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的左腰腹部遭受过外力,出现外伤性血尿,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季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季某某系冲动型人格障碍,对本案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林某甲、丁某某、叶某某、于某某、方某某、吴某乙、江某某、杜某某、牛某某、郑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储某某、夏某某、汤某某、尚某某、杜某某、吴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两年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静

检察官助理:吴佳祺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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