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住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与汤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8月间,在常州市钟楼区、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等地开设赌场,安排董某某(另案处理)搭建赌博场地,先后组织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3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季某某与汤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晚,在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潘家村墓地附近的空地上开设赌场,纠集赌客张某某、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季某某与汤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晚,在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滕村附近树林内开设赌场,供张某某、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
3.被告人季某某与汤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晚,在常州市钟楼区新阳光食品城南边、江宜高速东边的树林内开设赌场,供张某某、宋某某、金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淘宝交易订单等书证;
2.证言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季某某及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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