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6月7日将案件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7月7日将案件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5月23日、8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季某某与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负责承建睢宁县**小区部分工程,后被告人季某某联系朱某某、余某某等班组工人进行施工。2014年5月至2016年间,江苏**公司负责人沈某某以现金、房产等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季某某工程款共计688万余元,被告人季某某将该工程款用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购买工程材料及归还高利贷等,拖欠工人工资220万余元。2017年2月16日,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季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季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以现金、房产等方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177万余元。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季某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欠条、收据等书证;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劳动者报酬,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一万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1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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