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5日凌晨3时36分许,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在皇马网吧发生争执并打架,被林某某、农某某等人劝开后,两人相继离开皇马网吧。季某某回家拿了一把菜刀于4时33许分返回皇马网吧,4时39分许,胡某某返回皇马网吧,刚到柜台处与农某某交谈时,季某某冲过来持刀朝胡某某的头部、颈部砍了几刀,胡某某被砍伤后挣扎着跑出了网吧,季某某追到网吧门口时被旁人劝住,后胡某某被送到广南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胡某某此次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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