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l5日O8时5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青BC****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llKM+900M处时,车辆失控撞在公路东侧树上,造成乘车人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西宁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祁某某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低钠血症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