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5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采取破坏车辆定位等控制系统的方式,将停放在长丰县双墩镇蒯岗大桥下面的一辆松果共享电瓶车盗走,后放置在自己家中。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松果牌共享电瓶车价值3134元。被告人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单车价格发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袁晓蔓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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