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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末的一天,季某某趁胡某某外出时,将胡某某放在西屋衣柜内上衣口袋的2000元现金偷走后直接回家了。之后胡某某回家穿衣服时发现放在上衣口袋的2000元钱不见了。季某某将盗窃的2000元钱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悔过书、提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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