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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213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家住义乌市**街道**村村**号。因诈骗于2009年7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因诈骗于2016年9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诈骗于2019年3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19年3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文创园C区3号门充电桩,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310元的电瓶车一辆。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因形迹可疑接受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季敬林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桥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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