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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审查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至台儿庄区**镇、**镇、峄城区**等地窃取水泥电线杆232根,价值共计233361元。以上被盗水泥电线杆均销售至**县。

1.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台儿庄区**镇**电厂门东处,窃取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0根。经鉴定,每根水泥电线杆价值675元,共计6750元。

2.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台儿庄区**镇**庄加油站南,窃取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0根。经鉴定,每根水泥电线杆价值1283元,共计12830元。

3.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台儿庄区**镇**村**附近,窃取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30根。经鉴定,每根水泥电线杆价值675元,共计20250元。

4.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台儿庄区**镇**道三岔路口处,窃取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6根,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4根。经鉴定,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每根价值1283元,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每根价值675元,共计10398元。

5.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峄城区**镇**村东,窃取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0根。经鉴定,每根水泥电线杆价值1283元,共计12830元。

6.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峄城区**处,窃取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0根。经鉴定,每根水泥电线杆价值1383元,共计13830元。

7.2018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峄城区**镇园南大门,窃取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9根。经鉴定,每根水泥电线杆价值716元,共计6444元。

8.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季某某至峄城区**供电站东侧路口向南1000米处,窃取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20根,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0根。经鉴定,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每根价值1283元,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每根价值675元,共计32410元。

9.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季某某先后3次至峄城区**镇**村**处,窃取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68根,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45根。经鉴定,15米长的水泥电线杆每根价值1283元,12米长的水泥电线杆每根价值675元,共计117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龙某某、刘某某、秦某某9人陈述,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贺某某11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伟泉

代理检察员: 褚 毅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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