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季某某和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至扬州市文汇西路路北悦来村公交站台北侧绿化带,趁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估价,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6元。
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发票、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偰锦良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联系方式1506283****;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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