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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组**号,捕前住遵义市播州区**小区**单元**室。2011年5月9日因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17日因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街道**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垄承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停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坪丰街道坪丰家电市场停车场内,将电动三轮摩托车的六个电瓶拆下带走。后以194元的价格将电瓶销赃他人。经鉴定,被盗车价值1100元。

2、2020年4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季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宾馆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垄承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将车骑行至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路**附近,将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五个电瓶拆下,后以750元的价格将电瓶销赃他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二台;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登记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7.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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