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626号
被告人自报季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市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保洁员,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红旗**桥**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号**楼宿舍。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上海市光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院)与被害人夏某甲经营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房屋租赁纠纷,*甲院通知夏某甲腾空租赁房屋遭拒。2020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受*甲院的指派,至茅台路866号光华大厦102室,将**公司内的物品搬离。在搬运的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临时起意窃走被害人夏某乙放于上址的卡地亚牌石英腕表1块、卡地亚牌自动机械腕表1块、及宝格丽牌自动机械腕表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8300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季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在茅台路866号设计院门口等候,后随民警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12日17时30分许,*乙院**陈某某微信通知让其将****,其赶到店内发现门锁已被调换,打开店门后发现包括3块手表在内的多件物品不见。
2、证人陈某某、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因*甲院与被害人夏某乙在房屋租赁纠纷。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季某某及其丈夫严某某接受*甲院的物业经理陈某某的指派,三人一同至茅台路866号光华大厦102室,将室内的物品搬至光华大厦101室和218室。回到宿舍后,季某某将盗窃的3块手表给严某某看,严某某在接到陈某某电话后将3块手表交至派出所。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物品及指认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严某某处调取3块涉案手表,并已经发还被害人。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5、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3块涉案手表的价值。
6、光华勘测*甲院有限公司发给夏某甲的催告通知及租赁纠纷的相关文件证实,*甲院与被害人夏某乙在房租租赁纠纷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跨区域协作申请表、十指指纹信息卡、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8、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瑱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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