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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季云侠,女,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季云侠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季云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云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云侠于2020年2月17日,先后在江苏省丰县宋楼镇、大沙河镇、安徽省萧县新庄镇等地,趁人不备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4起,窃得自行车、三轮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65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季云侠于2020年2月17日,在江苏省丰县**镇**东一猪圈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人力三轮车1辆;

2.被告人季云侠于2020年2月17日,在江苏省丰县**镇**西一油坊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甲自行车1辆;

3.被告人季云侠于2020年2月17日,在江苏省丰县**镇**加油站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某鼎力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43元;

4.被告人季云侠于2020年2月17日,在安徽省萧县**镇**加油站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七巧板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季云侠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云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云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云侠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云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季云侠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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