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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花园**期**栋**室。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温莎KTV门口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的小刀牌电动车一辆 (价值人民币2500元)。

同日,被告人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电动车、车钥匙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81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

3.涉案的电动车、车钥匙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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