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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3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上午9时55分许,被告人季某某进入保定市竞秀区北章村被害人步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季某某供述,被害人步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系累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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