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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季某某伙同石某(已判决)在山海关区寻找盗窃目标,当二人行至建安小区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小区3号楼1单元楼下的蓝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遂将该车盗走,并藏匿于石某家位于石河家园一区同欣幼儿园东侧的铁皮房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实物未移送);2.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以及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石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8.辨认笔录;9.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叁页;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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