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窝藏、包庇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季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号。2012年12月9日因殴打他人予以治安调解;2013年8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元宝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拘留处罚。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王某某(已判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上网追逃期间,被告人季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发送公安机关的追逃信息,提供公安机关侦查或追捕方向。2019年11月1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镇**家园**号住宅对王某某进行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潜逃人员,向抓捕民警作假证明协助王某某逃跑,延误公安机关抓捕时机,致使王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向其提供公安机关追捕信息,在办案民警抓捕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东春

检察官助理:成微微

2020年5月18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