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建水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乙(曾用名季**,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建水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乙、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及其辩护律师罗喜燕、杨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甲和季某某系兄弟关系。2018年12月9日下午,在建水县**乡**村委**村**号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家附近,季某甲、季某乙和被害人季某某、许某某家因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后打架,季某某的儿子季某丙先动手后,季某甲和季某丙扭打在一起,许某某也去抓季某甲的头发,被告人季某乙见状便和季某某扭打在一起,季某甲、季某乙和季某某、许某某、季某丙发生了互殴。互殴造成了双方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季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季某丙和被害人季某某、许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季某乙、季某甲自动到建水县公安局利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季某甲联系电话:1398777****;季某乙联系电话:1598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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