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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6********,黑龙江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暂住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9日,徐某某(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指使韩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纠集人员于次日聚众造势,后韩某某电话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电话纠集被告人季某某,季某某又电话纠集宋某某(另案处理),约定次日会合。次日上午,徐某某前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索取债务,并将地址告知韩某某,韩某某到达后通过手机发送定位方式引导被告人季某某等人前往。徐某某在索债过程中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电话指使已在楼下等候的韩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及被告人季某某到张某某家中,在卧室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身体损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皮挫伤、腹部和腰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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