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住鄞州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季某某正在做一个工程项目需要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叫卜某某的朋友,卜某某(男,无法查实身份)跟季某某电话联系说他可以提供一个开发票的人叫“李会计”(女,真实姓名不详),随后卜某某把深圳的“李会计”的号码告诉了季某某。季某某就跟“李会计”电话联系,“李会计”说她可以提供正规发票,而且谈好了是以发票票面金额6%收取费用,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2019年1月份,季某某用电话和微信联系“李会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季某某提供受票公司信息,“李会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协商后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作为购买费用,季某某支付给对方25.2万元,开具季某某名下宁波欣惠建材有限公司与申某某(法人代表)名下的永州市智视商贸有限公司12份(03267023-03267034)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97242元,税额共计191558.72元;开具了宁波欣惠建材有限公司与常某某(法人代表)名下的永州市洛朗商贸有限公司25份(03298166-03298190)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496702,税额共计399472.32元。后季某某将其中三十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税额,另外三份未抵扣。抵扣税额共计543360.64元。
2019年5月27日,季某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332360元。2019年9月16日,季某某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缴纳了应补缴的税款60856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纳税申报、公司注册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申某某、常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为了抵扣税款,提供受票公司信息,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0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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