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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娟,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 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月,被告人季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等地,冒用其母亲微信号,虚构家中需要钱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女,35岁)共计29500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等地,以承包京东大家电配送站点需要各种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女,35岁)共计56万余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男,32岁)29000元。

被告人季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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