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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诈骗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03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宝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宝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丰县公安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21日,宝丰县公安局在办理“2018.02.10平顶山市湛河区孙某某被诈骗、被敲诈勒索案”、“2017.11.06平顶山市湛河区邹某某被诈骗案”过程中发现,2017年11月份以来, 被告人季某某、杨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每人入股20000元人民币,口头约定在平顶山市“****”写字楼1707室季某某的办公室成立“**易贷”公司,通过向社会宣传无抵押贷款,签订虚假租房合同、高于实际借款2-3倍的借款欠条等形式,高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发放贷款,从中牟利,由季某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账目、放款和返钱,杨某某、朱某某、郭某某负责联系客户、上门家访、催要借款利息,客户借款合同主要由季某某、杨某某保管。形成了以季某某为负责人,杨某某、朱某某、郭某某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自2017年下半年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吸引急于用钱的邹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数十名受害人办理借款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季某某、杨某某等人骗取受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借款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家访费、资料费、远高于国家法定利息等形式骗取邹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钱财,给邹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2017年12月份,被害人孙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5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6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孙某某3400元,与孙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4000元,孙某某已归还利息12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钱款19000元,实际骗得2800元。

     2、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邹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10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6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邹某某7400元,由季某某与邹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30000元,被害人邹某某现已归还利息87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邹某某钱款20000元,实际骗得11300元。

 3、2017年12月19日,被害人赵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6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8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赵某某4200元,由季某某与赵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18000元,被害人赵某某现已归还本息共102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实际骗得被害人赵某某6000元。

 4、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5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5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王某某3500元,由杨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现已归还利息30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15000元,实际骗得4500元。

 5、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9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8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6200元,由季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7000元,被害人李某某现已归还利息63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18000元,实际骗得9100元。

 6、2017年11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10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7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张某某7300元,由季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3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现已归还利息78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20000元,实际骗得10500元。

 7、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吕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7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5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吕某某4500元,由季某某与吕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5000元,被害人吕某某现已归还利息54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吕某某钱款18000元,实际骗得7900元。

 8、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6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000,实际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由季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现已归还本息共112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实际骗得被害人李某某7200元。

 9、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徐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5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4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徐某某3600元,由季某某与徐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0000元,被害人徐某某现已归还利息6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钱款15000元,实际骗得2000元。

 10、2017年12月5日,被害人崔某某从“**易贷”公司欲借款5000元,扣除资料费、家访费、首期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共计165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崔某某3350元,与被害人崔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金额20000元,被害人崔某某现已归还利息7400元。被告人季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崔某某钱款15000元,实际骗得90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季某某等人在经营“**易贷”公司期间,欲骗取被害人140000元,实际骗得70350元。

二、2017年以来,陈某某(已判)伙同张某某(已判)、杨某某(已判)等人在平顶山市经营**金服公司,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被告人季某某为一组团队经理,高某某、付某某、郭某某、曹某某、樊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党某某等人(上述几人另案处理)为业务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季某某于2017年8月份到平顶山市**金服公司上班,上班期间季某某担任**金服公司一组团队经理,主要负责其团队业务员的放款工作,并从中获利。公司成立后由陈某某担任经理,张某某担任副总经理、杨某某担任财务,该公司以办理贷款不需要抵押和征信为由,吸引急于用钱的被害人办理借款业务,以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借款合同、收取保证金、违约金、管理费、远高于国家法定利息等形式骗取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高额经济损失,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通过骚扰、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施压,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1、2017年8月28日,被害人孙某某经业务员魏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款4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金额6800元,被害人孙某某已支付本息4020元。实际骗得被害人孙某某2020元。

2、2017年9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经业务员胡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款4000元,扣除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共计226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1740元,被害人张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金额6800元钱,被害人张某某已归还利息700元。欲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800元,实际骗得2960元。

3、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张某甲经业务员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在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款4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好处费、预收还款等费用共计11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2900元,被害人张某甲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金额6800元,被害人张某甲已支付本息5680元。实际骗得被害人张某甲2780元。

4、2017年9月12日,被害人苑某某经业务员樊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款2000元,扣除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6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400元,被害人苑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金额3400元钱,被害人苑某某已归还利息280元。欲骗取被害人苑某某1400元,实际骗得1880元。

5、2017年9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经业务员樊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款10000元,扣除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5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8500元,被害人李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金额20500元钱,被害人李某某已归还利息1050元。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500元,实际骗得2550元。

6、2017年08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经业务员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2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8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1200元,被害人杨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3400元钱,被害人杨某某已支付本息31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900元。

7、2017年08月24日,被害人周某某经业务员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4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6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2400元,被害人周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6800元钱,被害人周某某已支付本息51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2700元。

8、2017年8月25日,被害人胡某某经业务员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6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9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4100元,被害人胡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12720元钱,被害人胡某某已支付本息8592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胡某某4492元。

9、2017年09月06日,被害人李某某经业务员曹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8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8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4200元,被害人李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16960元钱,被害人李某某已支付利息224元。欲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960元,实际骗得4024元。

10、2017年9月12日,被害人燕某某经业务员郭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平顶山“**金服公司”欲借10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64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6360元,被害人燕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20500元钱,被害人燕某某已支付利息630元。欲骗取被害人燕某某10500元,实际骗得4270元。

11、2017年8月24日,被害人王某某经业务员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金服公司”欲借15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1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33900元,被害人王某某已支付利息9135元。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8900,实际骗得12135元。

12、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余某某经业务员樊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金服公司”欲借2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7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1300元,被害人余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3400元,被害人余某某已支付本息34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余某某2100元。

13、2017年9月8日,被害人牛某某经业务员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从“**金服公司”欲借6000元,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共计1100元,实际支付给被害人4900元,被害人牛某某与“**金服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合同12720元,被害人牛某某已支付利息5208元。欲骗取被害人牛某某6720,实际骗得6308元。

综上,被告人季某某欲骗取被害人59780元,实际骗得被害人50199元。

经平顶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季某某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12日在**金服公司担任业务组长期间:

没有找到受害人处于结清状态审批金额58000元,服务费5000元,管理费5800元,审批金额-服务费-管理费金额为47200元;已还金额73952元,已还金额-(审批金额-服务费-管理费)为26752元。

没有找到受害人处于未结清状态签约金额为288520元,审批金额146000元,签约金额与审批金额的差额为142520元;服务费15000元,管理费14600元,已归还利息48958元,服务费、管理费及已归还利息合计78558元。

被告人季某某在“**金服公司”工作期间,欲骗取被害人202300元,实际骗得155509元。

综上,被告人季某某在经营**易贷公司和在平顶山**金服工作期间欲骗取被害人342300,实际骗得225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金服业务报表、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郭某某、魏某某、党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李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在“**金服”涉恶犯罪集团中系一般参与者,被告人季某某在“**金服”涉恶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季某某在“**易贷”公司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在宝丰县看守所。

2.卷宗5册、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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