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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季**,曾用名季**,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5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3时许,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在罗平县腊山街道**街东段*****幼儿园对面季**租住的房屋旁季**的云D*****车内,从被告人季**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冰毒片剂7袋,经称量7袋毒品可疑物净重9.04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季**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查,被告人季**多次贩卖毒品给沈*、张**、念**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张**、念**的证言;3.被告人季**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理化鉴定;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明知是毒品而将毒品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毒品再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七莲

2019年3月22

附:

    1.被告人季**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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