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宣城市**镇**村**号。2013年1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4月11日因赌博被广德市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宁国市公安局方塘派出所罚款三百元;2017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2月13日因赌博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7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广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百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田某某(已刑拘,另案处理)等人在安吉县**镇**村无名山上,先后五次召集人员采用“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亲友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季某某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竺炜
检察官助理:汪超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
2.侦查卷一册(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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