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78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沛县人,务工,户籍地:江苏省沛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江苏省沛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明知刹车不灵的苏******号“跃进”牌重型普通货车至临沂市兰山区**镇金属城后,将车停放在金属城内部坡度道路上后,致使车辆失控溜车,与高某某、苗某某及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苗某某(经“120”急救确认)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鉴定,苏******号重型栏板货车的驻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害人苗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明知车辆刹车不灵,停放车辆时操作不当,造成死亡一人及车辆部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淑英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