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湖*场*连职工,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小区**区**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季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外地红色1304型拖拉机在新湖农场**连开垦土地;2017年9月,被告人季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外地红色“东方红”牌2204型轮式拖拉机在新湖农场**连其耕地东侧开垦土地约140亩。2018年11月25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新臻冠达鉴字[2018]第11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季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63.958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426407.99元。2019年4月12日,出具新臻冠达鉴字[2019]第0409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季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3.303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220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那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共计67.26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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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石磊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小区**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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