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滨海县**区**村的**门诊从事诊疗活动,并于2010年10月26日、2011年2月18日、2018年4月2日被滨海县卫生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季某某在其门诊对病人龚某某、陈某某从事疾病诊疗活动时,被滨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获。
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海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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