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某某非法采矿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12月28日赤峰市水利局颁发的坤兑河河道采砂许可证失效后,被告人季某某继续在坤兑河东土城子村段河道内采挖砂石出售,价值9.4万余元。未出售的砂石堆放在坤兑河东土城子段南岸,经喀喇沁旗水利局测量,被告人季某某堆放在坤兑河东土城子段南岸的砂石为14463.8立方米,经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7,4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鲍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钧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