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季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季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乙、季某甲、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贵州省正安县庙塘镇新场村道角组村民季某乙和其父亲季某甲,为在庙塘购买生态移民房获得更多的国家补助款,与同组村民骆某甲共同协商,由季某乙借用骆某甲的户籍购买生态移民房,并给予骆某甲11000元的好处费,购房登记成功后,季某乙使用骆某甲户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线索移送审批表、某某甲家庭户籍、生态移民工程申请书及审批表、庙塘镇村镇建设中心报告、2013年庙塘镇生态移民安置房交款花名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骆某甲农村信用社账户流水对账单(账号为:230908000102********05)、正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正府专议[2013]110号)、庙塘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两份);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袁某某、骆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乙、季某甲、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乙、季某甲、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生态移民房补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旭敏
检察官助理 骆 霞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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